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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谆 律师 王谆刑事辩护网是由王谆律师创办。王谆律师,2002年毕业于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专业。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专业。毕业后在高校从事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主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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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 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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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集

关于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关于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并 金某某案件的经办人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金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王谆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男,身份证号:522624196106174012,因涉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在押嫌犯金某某,详细了解了本案事实。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已将金某某移送贵院提请批捕。我们认为金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之间属于民事上的经济纠纷,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金某某的辩护律师,为了维护金某某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望贵院能认真考虑。

  一、由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看,本案属于普通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罪

  本案被害人甄某某声称自己被骗的20万元钱,嫌疑人金某某根本未见到过,也未曾经手过。实际上该20万元债务是在邝大某的指导策划下,由邝大某、邝二某和被害人甄某某一起串通好,捏造出来的债务。其中,邝大某和邝二某是亲兄弟关系,邝二某和被害人甄某某是夫妻关系。

  此20万元债务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2011年8月份左右,邝大某告诉嫌疑人金某某说,“我在深圳承包了一个土建工程,可以转包给你做,但是你要先交钱给我。”嫌疑人金某某说他自己没钱,邝大某就说:“我弟弟邝二某的老婆甄某某有钱,你可以向她借钱。”但嫌疑人金某某并未向甄某某借钱。之后,邝大某自己直接从甄某某处借了7万元钱,口头上,邝大某对甄某某承认,借了甄某某10万元,但是邝大某对嫌疑人金某某说实际上只拿到手7万元。邝大某与金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如下:如果深圳的工程能够开工,让金某某做了该工程,金某某赚到了钱之后,就替邝大某偿还20万元给甄某某。但是深圳的工程从2011年到现在,一直都未开工,嫌疑人金某某自然不必依照约定替邝大某还钱给甄某某。况且,邝大某和甄某某是很近的亲戚关系,邝大某从甄某某那里借到的钱,嫌疑人金某某根本未见到过,也不知道这笔钱是否真的从甄某某那里借给了邝大某,邝大某拿了这笔钱之后花到何处,嫌疑人金某某也不知道。被害人甄某某手上的欠条,是邝大某打印好了,劝说嫌疑人金某某签名的。嫌疑人金某某缺乏法律知识,又急于承包深圳的工程,一时糊涂就签署了欠条。但是嫌疑人金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之间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此债务有异议时,还应当查明借条背后有无真实的资金往来。确实查明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而仅有借条的话,也不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中,对于此事实,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邝大某的陈述相一致,共同说明了,真正向甄某某借钱的人是邝大某,而不是嫌疑人金某某。

  因此,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从法律上来讲,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邝大某与被害人甄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某某为邝大某所欠的债务进行担保的担保关系;金某某附条件的同意替邝大某还钱的协议。

  二、金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本案嫌疑人金某某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首先,被害人甄某某声称被骗的钱是直接交给了邝大某,甄某某和邝大某又是很近的亲戚关系,甄某某有没有给邝大某钱,给了多少,金某某根本不知道,邝大某拿到该笔之后,用到了何处,金某某也不知道。金某某自始至终并未“占有”被害人甄某某的钱,何谈什么“非法占有”。

  其次,嫌疑人金某某与邝大某、邝二某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嫌疑人金某某在被拘留的前一天晚上还与邝大某一起吃饭,在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还与邝二某及其儿子、妻子甄某某一起在嫌疑人自己的公司喝茶聊天。彼此一直关系较好。并且嫌疑人为了承包邝大某的工程,经常请邝大某和邝二某吃喝玩乐,还常给他们一些金钱上的恩惠,为此,金某某在邝大某和邝二某身上前后共花去了十六七万元。在被害人甄某某找金某某要钱时,金某某并未逃逸,也未避而不见,只是和甄某某理论说,钱不是自己借的,也不是自己花的。嫌疑人金某某认为邝大某要让自己做的工程,一直都未开工,根本没能承包到邝大某的工程,所以依据其与邝大某的口头协议,嫌疑人不必替邝大某偿还债务。嫌疑人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根本不欠被害人甄某某的钱。

  因此,嫌疑人金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三、金某某提供假房产证给甄某某的行为,不是为了诈骗甄某某的钱,不能仅凭提供假房产证的行为认定金某某构成诈骗罪

  邝大某在拿了甄某某7万元钱之后,打印了20万元的欠条让嫌疑人金某某签名,金某某之所以在欠条上签名,并将假房产证交给甄某某,是因为邝大某答应将深圳的工程转包给嫌疑人金某某做,待工程开工后,金某某赚了钱,再由金某某替自己还20万元钱给甄某某。金某某为了承包这一工程,就在欠条上签了名,并托人买来了一张假房产证交给了甄某某。金某某是在邝大某拿到7万元钱之后,才签了20万元的欠条并向甄某某交付了假房产证。借款行为在先,提交假房产证的行为在后,也即,甄某某并不是因为看到了金某某提供的房产证受蒙蔽才将钱给了邝大某,而是在借了钱给邝大某之后,才想起来要求邝大某提供一些保障,在邝大某的要求下,金某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并提供了房产证给甄某某。

  因此,甄某某借钱给邝大某并不是基于受假房产证的欺骗,金某某提供假房产证的行为也不是为了欺骗甄某某的钱财,而是为了承包邝大某的工程,为邝大某的债务提供了有瑕疵的的担保。邝大某、金某某与甄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先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对方的信任,从而骗取对方的贷款或借款之后逃走的诈骗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能一看到有人提供假证明就一概认定为诈骗罪。

  四、金某某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

  嫌疑人金某某是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该意见书后附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开发,资金雄厚,效益良好。金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经济收入较高,不可能为了10万、20万元钱去实施诈骗行为。嫌疑人金某某在几十年的建筑行业经营过程中诚实守信,在合作伙伴中具有很好的口碑。其之所以不给被害人甄某某钱,是因为嫌疑人认为自己是被邝大某等人欺骗才在欠条上签了名,邝大某欠下的债务,就应该由邝大某来偿还。因此,嫌疑人金某某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认定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与常理也不符。

  五、被害人甄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销控告申请书,表示其与金某某之间是民事上的经济纠纷, 金某某对其没有诈骗的故意

  本案被害人甄某某已经认识到其与邝大某、金某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上的经济纠纷,并认为金某某当时不具有诈骗其钱财的故意。并且,邝大某已经承诺还钱给甄某某。因此,甄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销控告金某某的申请书。

  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该犯罪的得逞必然有被害人及其财产损失的存在。现在甄某某已经撤回对金某某的控告,邝大某也已经承诺向甄某某还钱。至此,从实际后果来讲,甄某某并未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也即,嫌疑人金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不被追求刑事责任。

  六、退一步讲,即使金某某的诈骗罪成立,其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嫌疑人金某某是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州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金某某经济实力雄厚,不具有实施诈骗罪的犯罪动机,并且在归案后,金某某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详细案情。被取保候审后,其也不会再发生诈骗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此次之所以涉嫌诈骗是因为嫌疑人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欠被害人的钱,所以不应该给被害人钱。况且嫌疑人金某某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大量的事务等待金某某出来后进行处理。嫌疑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不会流窜到外地,不会妨碍本案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嫌疑人金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上的经济纠纷,嫌疑人金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实施诈骗罪的动机,缺乏诈骗罪成立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讲,即使金某某的诈骗罪成立,其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金某某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谆

  2014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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