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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谆 律师 王谆刑事辩护网是由王谆律师创办。王谆律师,2002年毕业于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专业。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专业。毕业后在高校从事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主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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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 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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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杰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王谆成功辩护, 王某杰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5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王某杰家属找到本律师,称案发时王某杰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并未参与聚众斗殴。

王谆律师辩护工作:

王谆律师接受王某杰家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在王某杰,详细了解了本案事实。作为王某杰的辩护律师,为了维护王某杰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王某杰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持刀者继续伤害他人,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王某杰是案发现场某夜总会的总经理。事发当晚,夜总会里一名男顾客持刀正要刺向王某杰的同事尹某某,王某杰旁边的三名保安见状就问王某杰:“我们要不要制止他砍人?”王某杰说:“去制止他,以免砍伤人。”之后三名保安就将那名持刀男子治服,并夺下了其手中的刀。其中一名保安的手臂在夺刀的过程中也被划伤。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有责任保障该场所内人员的安全,王某杰身为总经理,见到顾客持刀伤人,其理应制止,以免发生恶性暴力事件。因此,在保安问及王某杰是否要制止时,王某杰才同意保安上前制止。这本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不想却因此涉嫌聚众斗殴而身陷囹圄。

二、王某杰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目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本案中,王某杰显然不具有上述主观目的,王某杰同意保安上前制止他人持刀砍人,是履行工作职责所需,具有正当、合法的主观目的。

三、王某杰没有实施任何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

首先,此次事件不属于聚众斗殴事件。三名保安上前制止男顾客持刀伤人,这是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针对不法侵害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说保安在抢夺凶手手中的刀时,伤害到了凶手,那也属于防卫过当。即使其行为不被评价为见义勇为,也远远不是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

第二,退一万步讲,即使三名保安及那名持刀行凶的男顾客的行为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王某杰也不应因聚众斗殴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针对聚众斗殴行为,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此次事件是因夜总会的男顾客持刀伤人,突发而起,无任何人策划和组织。王某杰作为夜总会的总经理,在保安意欲上前制止持刀伤人事件时,同意保安上前制止,但是当时王某杰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即让保安去制止男顾客持刀伤人。这是正常的履行职责的事情,与指挥聚众斗殴具有实质性区别。因此,王某杰不是此次事件的首要分子。同样,因王某杰只是同意保安制止男顾客伤人,其并未实施其他任何行为,更不属于此次事件的积极参加者。因此,王某杰不应因此次事件而被追究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

综上,此次事件不应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王某杰也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王某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上述法律意见,对王某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杰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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