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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谆 律师 王谆刑事辩护网是由王谆律师创办。王谆律师,2002年毕业于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专业。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专业。毕业后在高校从事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主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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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 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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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集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刘某是一名吸毒人员,1995年至2013年初,先在广州打工,后又在白马、红棉等服装批发市场做服装生意。2013年初,刘某在老家湖北省××市××县××村开办了××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始在老家做养殖生意。因为老家地处偏远地区,买不到毒品,刘某才在回老家时在广州廉价购进了毒品,准备乘火车回老家,以便自己吸食。刘某虽然购买了回老家的车票,并欲将其准备吸食的毒品携带回老家,但是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第一,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运输毒品罪侵害的法益是公众的健康权,而刘某所携带的毒品并不是为了出售或者以其他手段在社会上散播,其仅仅是为了自己吸食,其行为不会对自身之外的任何人的健康权构成威胁,因此其行为并没有侵害公众的健康权,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第二,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来看,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而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既然携带过程中的运输也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那就不应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其中那些与走私、贩卖、制造无关联的转移毒品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我国经典刑法学教材,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第834页所述:“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了毒品,然后将毒品带回甲地。如果是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贩卖,则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即是为了吸食而在购买了毒品后将毒品带回老家,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行为中的“携带”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宁市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及其会议纪要中,第二个问题第(一)项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规定:“吸食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货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依据此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转移毒品地点的行为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刘某并不是为了贩卖、走私而运输毒品,也不是受雇于他人的职业运输毒品者。其准备携带毒品回老家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毫无关联, 刘某的行为属于单纯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后准备带回老家的行为,其行为并未侵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属于非法“持有”行为中的“携带”行为,依据最高院南宁会议纪要的精神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观点,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如我国经典刑法学教材,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第831页所述:“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内,交通工具已经离开了原地的,即为既遂。”此外,运输不等于简单的搬动,运输强调从甲地运往乙地,从空间上来讲两地具有较远距离,而搬动只是在很小范围内变了一下存放位置。本案被告人刘某即使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其目的也是将毒品从广州运往开封市兰考县,应当从刘某登上火车并且火车开动之后作为认定其犯罪既遂的标准。本案中,刘某是在进候车室安检时被抓获归案的,其犯罪并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刘某携带的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一共花费11500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怀疑其携带的毒品含量明显偏低,而侦查机关并未对涉案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对此,辩护人已分别向公诉机关和审批机关提出含量鉴定的申请。根据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4点规定,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及其会议纪要中,第五“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第一段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因此,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对涉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从而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尿检呈阴性的问题

  被告人刘某系毒品吸食者,已有四、五年的吸毒史,刘某之所以在归案后尿检呈阴性,是因为刘某准备和妻子尹高峰生育第二个孩子,妻子正在备孕期(刘某是在被刑事拘留后才得知妻子已怀孕),不让刘某吸毒,刘某吸毒次数也大大减少,并且在归案前好几天都未曾吸毒,再者,刘某此次购买的毒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含量明显偏低,以至于刘某归案后尿检为阴性,而侦查机关又没有及时对刘某进行血液的检测。为此,今天庭审时辩护人特向法庭申请准许刘某的妻子和弟弟出庭作证,证明刘某是吸毒人员。请求法庭对刘某进行量刑时考虑刘某为吸毒人员这一情节。

  五、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刘某在广州从事了多年服装生意,是“锦风铃”这一服装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现又回老家开养殖场,刘某一直都有正当职业。此外,刘某一直合法经营其服装生意和养殖生意,之前从未实施过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仅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综上,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刘某携带的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其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小。辩护人强烈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实际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适用十五年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谆

  2014年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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